離婚后無房前妻能繼續(xù)住男方名下房屋嗎?法院:可設立居住權 世界動態(tài)
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4月4日訊(文/視頻 全媒體記者 楊昱)夫妻離婚后,無房前妻能繼續(xù)住在男方名下的房屋里嗎?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jù)?4月4日,三湘都市報記者從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就調解了一起類似糾紛,在男方同意下,女方可以繼續(xù)住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內。當然,并非口頭協(xié)定那么簡單。
周明和張麗結婚后,共同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兩人到法院訴訟離婚,經(jīng)法官調解達成離婚協(xié)議,各取得一名子女撫養(yǎng)權。
由于張麗暫時無房,帶著孩子搬出現(xiàn)住屋,將面臨流離失所的境地。她當著法官的面,提出希望繼續(xù)住在前夫名下的屋子里,而周明對此也沒有反對。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周明將該房屋設立15年居住權給張麗,直到孩子成年。
(相關資料圖)
據(jù)介紹,《民法典》物權編首次將居住權確定為一項法定用益物權,居住權是一種排他性物權,按照法律規(guī)定要件設立,并經(jīng)登記公示的居住權具有對抗任何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無論這套房屋怎么出售、轉讓、抵押,都不影響居住權人居住、使用該房屋。
“居住權制度主要用于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和扶養(yǎng)關系,作為弱勢群體的居住權人在獲得居住權時,往往是基于所有權人的幫扶或饋贈?!鞭k案法官提醒,設立居住權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涵蓋當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條件和要求、居住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二是訂立居住權,需雙方當事人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以法院、仲裁委生效文書登記的,或者以遺囑、遺贈當時設立的,可以由單方申請登記;三是居住權人對所涉住宅的占用、使用不能超出居住的范疇,不得出租,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另外,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
(文中人物為化名)
責編:胡元媛
一審:楊昱
二審:黃娟
三審:周文博
來源:三湘都市報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