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而降的1500萬元巨額債務
“我并未真正使用1500萬元
(資料圖)
最終錢也不在我手里
憑什么要我償還債務?”
河南鶴壁某貿易公司負責人
牛某萬萬沒想到
自己有一天
會莫名背上1500萬元債務
股權、賬戶全部被凍結
公司一直處于半停業(yè)狀態(tài)
而這一切都是資金拆借惹的禍
問:“購車款”咋就變成了“借款”?
2013年10月8日
鶴壁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向鶴壁某汽車經銷有限公司
轉款1500萬元
轉款用途為購運輸車
同日
汽車經銷公司將這筆款項轉給了
鶴壁某貿易有限公司
轉款備注為購車款
2018年3月28日
汽車運輸公司將貿易公司告上了法庭
請求法院判令貿易公司
償還其借款1500萬元及利息
并承擔各項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
認定雙方借貸關系成立
2018年8月29日
法院合法傳喚后
貿易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缺席判決貿易公司
償還汽車運輸公司
借款本金1500萬元
并支付利息
2018年11月
貿易公司當時的負責人牛某
突然發(fā)現公司賬戶被凍結
這才知道自己背上了巨額債務
“我并未真正使用1500萬元
最終錢也不在我手里
憑什么要我償還債務?”
查:三處疑點、一個細節(jié)、四家企業(yè)
2019年7月5日
貿易公司負責人向浚縣檢察院
提出監(jiān)督申請
請求該院依法對法院一審判決進行監(jiān)督
承辦檢察官經初步調查核實
汽車運輸公司以購車款名義
經汽車經銷公司將款項轉至貿易公司的
基本事實明晰
但檢察官也發(fā)現
本案存在三處疑點
第一,法院在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時,依據的是汽車運輸公司提供的其向汽車經銷公司的轉賬憑證、汽車經銷公司向貿易公司轉賬的銀行流水及汽車經銷公司提供的證明,貿易公司并未提交任何憑證。本案涉案金額高達1500萬元,借貸雙方均為法人組織,在進行巨額借貸時卻沒有簽署任何借款合同、借據、欠條等憑證,未約定還款期限、利息,這明顯不符合日常交易習慣和行為法則;
第二,在汽車運輸公司向汽車經銷公司轉賬的憑證上注明轉款用途為購運輸車,汽車經銷公司向貿易公司轉賬的銀行流水中注明該筆款項為購車款,上述兩筆轉款注明的用途與汽車經銷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汽車運輸公司主張涉案資金為借款不相符;
第三,本案為缺席判決,貿易公司在法院審理該案過程中從未接到法院通知其參與訴訟的任何法律文書。
貿易公司負責人堅稱
公司從來沒有與相關企業(yè)發(fā)生過經濟往來
也沒有實際使用過這筆資金
這一情況被檢察官調查到的
一個關鍵細節(jié)證實
1500萬元涉案款項
在轉到貿易公司賬戶的10分鐘之內
被貿易公司轉至
鶴壁某汽車修配有限公司的賬戶內
承辦檢察官經過走訪發(fā)現
汽車修配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婁某
因涉及其他案件已經在服刑
經詢問
婁某的陳述揭開了1500萬元的真相
2013年,婁某經營的
包括汽車修配公司在內的集團公司
為償還銀行借款
經關系人介紹拆借汽車運輸公司資金
并經貿易公司賬戶
向自己的公司轉賬1500萬元
用這筆錢還完銀行借款后
婁某因涉案被查
新的貸款沒有辦成
導致汽車運輸公司拆借的資金沒能收回
“企業(yè)資金拆借”解釋
督:再審檢察建議促法院改判
經過全面調查
檢察機關認為
法院判決僅采信了原告一方提供的證據
導致判決結果存在實體錯誤
同時
法院在審理本案時
在未窮盡其他送達方式的情況下
就采用了公告送達方式
導致貿易公司未能出席庭審
未能及時提交證據和提出辯論意見
最終承擔敗訴結果
2020年11月2日
??h檢察院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
2021年9月1日
??h法院作出判決
撤銷原一審民事判決
駁回汽車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
汽車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后該案歷經三次審判
2022年12月31日
鶴壁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駁回汽車運輸公司上訴
維持原判
作者:劉立新 牛長濤
整理:賈瀟 朱書慧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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